外國人取得、租用土地規範

兩岸要簽訂MOU與ECFA之後,大家都期望未來對岸能夠來台投資房地產,其實,外國人(包括大陸人)來台買屋與台灣人購買不動產是有很多不同的規定。根據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取得土地的基本條件,採取「平等、互惠」原則,依中華民國法律與中華民國人民擁有相同之權利。不過,也有「種類」、「用途」、「面積」、「地點」等4項限制。

外國人購買土地的「種類」限制: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7種土地不得移轉、設定、租賃於外國人:(1)林地(2)漁地(3)狩獵地(4)鹽地(5)礦地(6)水源地(7)軍事用地。

外國人購買土地的「用途」限制:依土地法第19條規定只能有8種用途,(1)住宅(2)營業處所、辦公、商店、工廠、(3)教堂、(4)醫院、(5)外僑子弟學校、(6)使領館、公益團體會所(7)墳場(8)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外國人購買土地的「面積」、「地點」限制及程序:(1)取得之土地需先經中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2)檢附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14日內為之。(3)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4)未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有正當理由者得以申請展期。(5)展期後仍未依規定使用者,主管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書送達之後3年內需出售。(6)逾期未出售,得逕為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包括土地及地上改良物),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出處來源:今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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