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載,苗栗縣溫姓男子於年輕時拋妻棄子,最後夫妻離婚二名年幼子女都由妻子照顧,溫姓男子於67歲時因中風而無力支付養老院費用及生活開銷,起訴請求子女應給付扶養費,法官審理後,認為溫姓男子並未對子女盡養育責任,現在要求子女扶養顯失公平,判處子女免除扶養義務。

(新聞來源:中廣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