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原則上是勞雇雙方議定,但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勞基法第12條規定,勞雇雙方所議定的工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是勞動部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調整,該審議辦法屬於法規命令,位階居於法律之下,為保障勞工最低生活水準與穩定調整勞工薪資,有必要透過立法提升法律位階,然,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並無實質差異,僅是考量國際間用詞多為最低工資,故調整法律用詞,以跟國際接軌。(新聞來源:自由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