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111年9月30日經立院三讀通過,10月19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本次修正第1、4、11條,增訂第10條之1、2、3,刪除第12條,內政部將與警政署針對新修正條文內容研商、提擬配套措施,以兼顧執勤員警及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