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程序:
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一審由三名法官合議,二審由五名法官合議。
懲戒法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
職務法庭:審判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案件。
職掌:
凡遇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人員或常任文官,均由該院依法審判。
提起機關:
公務員:由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移送或監察院調查彈劾。
法官: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移送。
應受懲戒事項:
1.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懲戒處分: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