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相關規定:

1.婚姻:年滿18歲,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草案第2、3條)

2.成立及終止第二條關係:均應以書面為之,且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成立、終止之登記。

3.繼承:準用《民法》第2章第4節的夫妻財產制、《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的規定。

4.繼親收養:準用《民法》繼親收養的規定。同性伴侶一旦結婚,其中一方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至於共同收養則不允許。至於繼親收養的程序與異性戀婚姻相同,必須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認可,依個案判斷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5.單一配偶:有配偶之人,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也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民法所定結婚。

6.宗教自由:草案中明定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