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重點:

一、放寬犯罪組織定義,將電信詐欺納入處罰範圍。

二、刑後強制工作不利更生,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

三、增訂利用犯罪組織威勢,恐嚇民眾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處罰規定。

四、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不以犯罪組織成員為必要處罰規定。

五、增訂法人與僱用人等因從業人員執行業務觸犯本條例之相關處罰。

以圖表方式呈現草案修正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