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小張(化名)就讀國中時,曾數度和同班女同學小花(化名)發生性關係,小花事後怕懷孕告訴父母有和同班的同學小張發生性關係,小花的父母因此向男同學提告,因而面臨一連串的指責、調查及處分,小張直到讀法律系了解民法關於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認為小花當時將二人發生關係的事情告訴父母,導致自己後續面臨一連串的調查、處分及指責,甚至因而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因而認為自己吃虧而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訴訟進行期間追加原告二名,分別為小張的父母,而小花抗辯這些事早已超過時效,最後法官仍認為有兩次的性行為是小張父母自107年因訴訟才知悉,未罹於時效,而判決小花及其父母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