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一名羅姓男子控訴與擔任教職的妻子結婚已17年,二人自13年前開始分房睡,長達十幾年沒有性生活,且他自兩年前發現罹癌後,妻子依舊工作早出晚歸,不但對病情毫無聞問,也無法照料他的生活起居,因此心寒搬到中部跟母親同住,控訴妻子甚至不清楚他的行蹤,還需要透過報警才能得知,因此提出離婚。但羅妻出庭時,表示自己在婚後非常關心家人,夫妻之間的親密行為定義很多,關心對方照顧對方就是一種方式,孩子出生後還負擔日常家庭費用,在他罹癌後更是陪伴他到醫院接受化療。反而是丈夫不經商量就搬出去,因擔心才趕緊報警。高院審理後,認定羅男反而應負起較多責任,因此判他敗訴、不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