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姓老婦,因行動不便無法自理生活,向法院聲請要求兒子簡男每月須給付她八千多元的扶養費,一審法官審理後裁定簡男應負扶養費,簡男不服提出上訴指出,自己4歲時就與母親分開,被送到爺爺家,之後林婦再也沒有探望過簡男,主張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撫養義務,應依民法定應予免除扶養義務,二審法官審理後,駁回原裁定,簡男無須支付母親費用,本件不得再抗告。

 (新聞摘自:三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