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據媒體載,北市A男和妻B女於2013年協議離婚,2017年B女拿出之前A男在2010年簽發之5000萬元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本票上面記載「離婚就支付」,A男隨即寄存證信函給B女表示要撤銷贈與,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開庭時,B女主張該給付是A男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能撤銷,士林地院以離婚為條件的贈與並不道德,而且法律規定金錢上為交付前可以撤銷贈與,判決A男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