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針對《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不分犯罪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最低本刑1/2的規定,違背《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宣告該法條違憲,應在解釋日公布起2年內修法,各級法院即起針對累犯個案,應依此解釋意旨,自行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另外,同步被宣告違憲的法條還包括同法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關於被告已判刑定讞後,才被發現是累犯,檢察官有權向法院聲請更定被告刑期,這兩條文違背《憲法》一事不二罰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立即失效,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