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甲女與乙男結婚6年,但長期感情不睦,於105年8月24日法院調解離婚。甲女離婚後不久,又隨即與丙男結婚,於106年5月3日生下一子,甲女到戶政事務所為小孩報戶口時,因出生證明書上記載的懷孕週數為37週又4日,戶政事務所人員回推受孕日期,認為是在105年8月13日受孕,當時還甲女還沒和乙男離婚,謝為生父是乙男,於是主動通知乙男此事,乙男得知此事後,大發雷霆,對甲女、丙男提出通姦及相姦告訴,雙雙遭檢察官起訴、一審判決有罪,但二審法官認為受孕日只是從生理期最後一日向後推算,不能證明確實受孕日一定是在甲女離婚前,因此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