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嘉北國小許姓校長控告同校郭姓女老師誹謗,郭女獲不起訴後,反控許男誣告,嘉義地院審理後認為,許男身為學校校長,曾攻讀法律碩士班,犯後於偵查時坦承犯行,法院調查時又否認犯行,昨依誣告罪判刑4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依我國刑法規定,須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始有易科罰金可能,誣告罪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易科罰金條件;此案得上訴至最高法院,官司最後若有罪定讞,許男也不一定會入監服刑,若執行檢察官認為可以易服勞役,許男就可躲過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