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對陳姓夫婦於2015年6月向某宴會館洽訂婚宴場地,預定11月舉辦婚宴,因訂席已達38桌,宴會館承諾可免費提供1名婚禮主持人。於婚宴結束之際,主持人為向公司回報完成主持工作,需要提供自己與新郎、新娘合影照片做證明,陳姓夫妻乃同意主持人以手機與二人合照數張。惟於去年7月,陳男經友人告知在一家交友公司經營之官網首頁,數度出現夫妻倆與主持人的合影照及見證文案。始赫然發現乃婚嫁禮品公司負責人吳男擅將合影照片交予交友公司使用,陳姓夫妻認為該不實文案及擅用照片侵害二人之名譽、肖像權,其受有精神上痛苦,對公司與吳男各求償10萬元。新竹地方法院認為侵害陳姓夫妻肖像權甚大,判決交友公司與婚嫁禮品公司吳姓負責人須連帶賠償夫妻各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