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載,古姓男子性侵中度智能障礙女子,古男否認犯行,一審判決前才認罪,和被害人家屬和解,願給付和解金25萬元,但只給4萬元,地院竟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憐憫」規定減刑,將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乘機性交罪,輕判1年8個月,緩刑4年,不用坐牢。高等法院則認為古男並無悔意,是假裝與被害人和解,因為允諾一次支付,高院因而延長庭訊等候,但古男遲遲未能支付其餘和解金。而且認為一審適用刑法第59條是適用法律錯誤,因為根據最高法院判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倘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才能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素行端正,已與被害人和解、向被害人道歉」等只能當量刑減輕事由,最後改判為3年4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