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擔任旅行社負責韓國旅遊業務的部長,工作兩年多來表現優異而屢次加薪,但卻在102年4月時無故收到公司表明終止勞動契約的存證信函,其理由說明郭女經常遲到,還時常以手機遠端打卡破壞公司管理制度,屢勸不聽的情況下才依法解雇郭女,本案雖經一審法官認為郭女上述情節有違員工忠實義務,但高院認定郭女遲到天數雖多,但每次僅為五至十五分鐘,情節並不嚴重,公司應可先依勞基法加以處罰、告誡、降職等漸進式處理,逕予解雇有違最後手段性之原則,故改判郭女勝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旅行社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