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婦人離婚後,和前夫爭奪不到1歲的兒子,她指幼兒因哭鬧被認為是受到驚嚇,被祖父母帶到廟裡收驚、求符水、吃下不明藥物,前夫否認自己父母用偏方餵兒,法官請社工訪視雙方家庭,社工評估雙方的親職、經濟、教養能力和支持系統相當,不過幼兒和媽媽家互親較親密,法官考量「幼年從母原則」,未滿1歲的幼兒保持目前熟悉、安定的環境,符合學習成長的最佳利益,裁定監護權歸母親,父親可定期探視。

 

資料來源: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