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羅姓女子4年前以每月租金含水電1萬1千元的價格,向陳姓房東承租台北市大直國小附近頂樓加蓋房屋1年,約定只能1人入住,若多住1人每月租金多1千元,但羅女卻讓劉姓男友與其女入住,房東發現後控告羅、劉詐欺,台北地院今依詐欺罪判2人各拘役55天,均得易科罰金5萬5千元,可再上訴。

羅女審理時辯稱只有她自己承租,當時因與劉男有結婚考量,才談到若劉男一起住要多1千元,但因劉男父女只是偶爾去住,房東也說沒關係。劉男則辯稱,他與只是偶爾應酬太晚借住羅女那,期間不超過10天。

但法官查出羅女、劉男於2011年8月入住後,發現該屋漏水,曾告房東詐欺不成,後來被房東斷水斷電斷瓦斯,再告房東強制罪也不起訴,且房東親戚證稱羅女等3人經常一起出門、回家,認定3人違反契約約定同住該屋,因此依詐欺罪判2人各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11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