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院指出,有男子向法官表示,他與妻子為了銀行貸款問題協議「假離婚」,在離婚協議書的證人欄上偽造母親及岳母簽名,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他和妻子名義上雖已離婚,但實際上兩人婚姻關係確實存在。該院要求男子當庭簽字,發現筆跡確與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簽名相符,證人也確實不知簽名被偽造。

由於證人未親自見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也未授權他人在協議書上簽名,故該協議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離婚當屬無效,兩人婚姻關係仍有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