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二○○六年洪姓男子買下台北天母一戶豪宅,他懷疑建商選材不當,並且樓上謝姓屋主明知漏水而怠於修繕,導致其自家的主臥浴室漏水毀損,要求樓上謝姓屋主與建商連帶賠償,或由建商賠償一百一十一萬元。本案經台北市土木技師鑑定,確認四樓浴廁混凝土邊梁、頂板因五樓浴廁排水管、防水層失效而漏水。

另建商表示,大樓的結構可保固十五年,但固定設備如門窗、地材、電梯則保固一年;大樓已交屋多年,浴室防水設備並非支撐房屋安全性的「房屋結構」,並無賠償義務。建商如此主張是否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