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航空等公司控告南山人壽,指稱南山人壽的前代表人崔湧,在擔任遠航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英屬維京群島所設自己公司,侵吞遠航資產,訴請法院,求償6.6億元,法院以已逾求償時效,以及遠航等與南山人壽間並無委任關係為由,判決遠航等敗訴。判決書也指出,南山人壽公司與董事間有委任契約,但南山人壽與遠航等公司並沒有委任契約關係。

遠航等指出,南山自1995年當選遠航董事時起,就指派崔湧為遠航的法人代表兼執行董事,至2001年止,崔湧一度擔任遠航董事長。崔湧卻屢次以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方式損害遠航利益。直到2008年間,遠航因現金周轉不靈、無力支付中油油費等因素遭檢調調查。但法院認定,崔湧的犯行發生在1997至2001年5月間,遠航卻在2013年4月才提起本件訴訟,已過了請求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