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婦人,兩年前委託房仲代售三角窗的金店面,以9188萬元成交。買方也已交付定金200萬元,但該名婦人隔天就後悔要求解約,房屋的買賣糾紛因此進到法院,此時收取定金後反悔的賣方需負擔什麼法律責任嗎?又如果買方違約時,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