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老闆莊男十一年前,向顏男承租地下室經營小吃店,約滿後雖未續約,莊仍按月繳租金一萬四千元,但顏男前年摔傷成植物人後,女兒欲收回房屋被莊拒絕,因此打官司代父討屋,但台北地院認為,顏男約滿未續約仍照收租金,視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判顏家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