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一名馮姓男子與林姓妻子結婚12年,前年林女懷疑夫與嫂嫂有曖昧關係,2人發生拉扯,林女申請家暴保護令,並離家出走,去年還在2人結婚紀念日提出離婚,馮男不滿,向法院提出要求林女履行同居義務。法官認為林女未舉證不堪同居之虐待的事實,因此判林女應履行同居。

法官發現,林女無證據即指責丈夫與嫂有曖昧,因而發生衝突,馮男也沒有經常對妻家暴,認為林女未積極經營婚姻,還離家逃避提出離婚,2人婚姻未達無法挽救的狀況,因此駁回離婚。法官也認為林女未舉證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的事實,因此判林女應履行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