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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勞基法第11條第4款關於「業務性質變更,一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規定之解釋及適用問題,於該法人百分之百轉投資之法人是否應併同考量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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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勞基法第11條第4款關於「業務性質變更,一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規定之解釋及適用問題,於該法人百分之百轉投資之法人是否應併同考量之問題。
2010 年 07 月 01 日
爭執所在:勞基法第11條第4款之解釋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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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涉及原審雖排除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但採納檢察官前之被告自白,最高法院將其撤銷發回,調查非任意性自白之繼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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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追溯5年,長庚醫師補稅近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