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社會上私人間權利變動不致於久懸不定,法律不會特別保障因為自己的行為而讓自己在權利上睡著的人,法律規定了消滅時效的規定。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但未避免當事人有所動作,而時效卻無情的逝去,民法第129條有規定如何讓時效暫時中斷的情形,其中到郵局寫存證信函寄給對方,也算是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請求」方式的一種。
存證信函除了能讓時效中斷外,還有法律有關規定權利行使的方式,有時也可以用存證信函。就比如說:小華為18歲的高中生,想買一部電腦,到電腦公司買,沒有經過父母同意。因為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所允許,未受允許的話,法律關係效力未定。而為了讓買賣契約有效,店家依照第80條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這個時候店家到郵局使用存證信函催告小華的父母是否承認,自然是個省錢,又不錯的方法。另外,依據郵件處理規則第3條:「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
所以存證信函自然也是將來萬一協議不成功,鬧上法院時,不錯的証明方法。存證信函要寫明,彼此雙方的事實關係,盡量不要寫的模糊不清,字跡也要工整、清楚。清楚陳述,並捍衛自己的立場,使對方願意出面處理,不再迂迴閃躲。讓他可以出來交涉談判,若你有法律抗辯事由,並如民法125條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超過15年後,對方仍然繼續追討,你可以寄存證信函給他,說你有時效抗辯權,方便證明。你也可以在存證信函上,告訴他,你們之間所發生的事實與法律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