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委託律師以律師名義發函者,一般稱為律師函,律師函有別於存證信函之處,在於其並無存證效力。在形式或內容上,律師函所表達的是委託人陳述之事實經過,並經律師以法律專業文字加以詮釋,其警告、威嚇之意味、效果頗為濃厚,期能使對造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若發律師函之後、未獲善意回應,當事人通常會進一步依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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