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105年曾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後來經債權人發函催告才知道有保證債務未清償被執行扣薪1/3,每月除了要繳調解月付金,還要負擔一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之扶養費用,原本大夜班工作已經夠勞累,扣薪問題讓他更身心俱疲。
| 案例事實 | |
|---|---|
| 委託人 | 李先生 |
| 案件結果 | 分6年72期每月17,600元共1,267,200元 |
| 受任律師 | 黃勝玉律師&楊永吉律師 |
聲請更生程序
經楊永吉律師與專責債務清理法務洪永鴻瞭解案情,李先生之前曾因身體因素無法正常工作,一直到107年3月才有正常工作,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扶養費、債務協商款項,每月只剩2,000元可以負擔,總債務8,420,481元。
分6年72期每月17,600元共1,267,200元
李先生每月工作收入約33,000元,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5,400元,已達盡力清償之法律規定(108年台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813元*1.2=16,576元),法院可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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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金額 |
期數 |
月付金 |
清償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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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0,481元 |
180 |
46,780元 |
100% |
|
1,267,200元 |
72 |
17,600元 |
15% |
參考條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64、64-1、6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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