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信任變成爛帳,合夥人驟逝留下的難題
這是一個關於信任、商業現實與法律舉證交織的真實故事。
阿勳是一位殷實的生意人,經由友人的引薦,認識了在古蹟修復工程界打滾二十多年的楊先生。當時,楊先生正準備承攬文化資產管理處的「歷史建築原新化郡公會堂修復工程」。憑藉著對楊先生專業經驗的信任,以及對古蹟修復前景的看好,答應了楊先生的邀約,決定共同出資合作。雙方約定由阿勳出資200萬元,分兩次將總計100萬元的款項匯入了楊先生的帳戶,作為前期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
工程初期,阿勳不僅出錢,更親力親為協助聘請工地主任,幫忙處理繁雜的工務。然而,商業合作往往在蜜月期過後才見真章。在施工過程中,阿勳與楊先生對於工程進度、資金運用與管理決策產生了嚴重的認知落差,雙方歧見日深。為了設立停損點,果斷向楊先生提出「退出投資」的要求。
經過一番長談,楊先生自知理虧,口頭答應了阿勳的退夥要求,並承諾會將那 100萬元的投資款全數退還。
「假承攬、真還款」的無奈妥協
問題來了,楊先生當時手頭緊,根本拿不出100萬現金。為了讓阿勳安心,楊先生想到了一個「權宜之計」:因為這個案子是借用「營造公司」的名義投標與施作,楊先生便安排以公司的名義,與阿勳自己經營的「工程行」簽訂了一份「整修工程」的合約,總價105萬元(含5%稅金)。
雙方私下說好,阿勳根本不需要真的派人去修,這份合約純粹是個「請款名目」。只要按期開立發票給公司,就能順理成章地把當初的100萬投資款拿回來。果不其然,阿勳開立發票,請領了第一期工程款91,200元。
債務人驟逝,上百萬血汗錢面臨「死無對證」
眼看事情正朝著好的方向發展,老天爺卻開了一個殘酷的玩笑。楊先生突然因故驟然離世。當阿勳拿著第二期發票去向公司請款時,公司新接手的主管發現根本沒有實際派人施工,當場將款項擋了下來,拒絕付款。阿勳轉而向楊先生的家屬(繼承人)要求返還剩下的908,800元,家屬卻兩手一攤表示:「我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那是工程款,你們自己有簽合約,你沒施工憑什麼跟我們要錢?」。
剎那間,阿勳陷入了絕境。白紙黑字的合約寫著「工程承攬」,楊先生已經不在人世,口頭的「退夥承諾」變成了死無對證。上百萬血汗錢,難道就這樣跟著石沉大海嗎?帶著滿腹的委屈與焦慮,阿勳來到了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尋求律師的協助。
| 案例事實 | |
|---|---|
| 委託人 | 阿勳 |
| 案件結果 | 原告阿勳全面勝訴 |
| 受任律師 |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
在實務上,遇到「債務人死亡」的案件,債權人往往面臨極大的舉證劣勢。因為繼承人通常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商業往來一無所知,自然會否認到底。本案最棘手的地方在於:原告手上的書面證據,是一份「假」的工程合約,而真正的「退夥還款協議」,卻只有口頭約定。
律師團隊在接手本案後,擬定了以下幾個關鍵戰略,最終成功為當事人逆轉勝:
戰略一:先位與備位之訴的靈活運用,封死對方退路
打官司最怕法官不採信我們對法律關係的定性。為確保萬無一失,律師在訴狀中採取了「雙重保險」的訴訟策略:
先位之訴(主攻):主張雙方已達成「退夥合意」,因此依據「返還投資款」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要求家屬連帶返還剩餘的90萬餘元。
備位之訴(防守):萬一法官認為雙方當初根本沒有成立退夥合意,那我們就主張楊先生當初收了錢卻沒交給公司,是「詐欺」行為,撤銷投資的意思表示後,依據「不當得利」及「繼承」的法律關係,同樣要求家屬把錢吐出來。 這種訴訟策略的佈局,能夠讓法官在審理時有更多元的法律視角,極大化原告勝訴的機率。
戰略二:尋找「關鍵證人」,突破死無對證的困境
既然退夥是口頭答應的,我們就必須找到「在場聽見的人」。律師協助阿勳找來了當時在工地擔任工地主任出庭作證。在法庭上,律師透過精準的詰問技巧,引導證人還原真相。證人具結作證指出,他親耳聽見阿勳在工務所向楊先生表明要退出投資,且楊先生事後也向員工證實「同意阿勳退出,要還他100 萬」。更關鍵的是,這位證人是由雙方共同僱用的,其證詞具有極高的中立性與可信度,成為法官採信我方主張的一大破口。
戰略三:重新定義「假合約」,用金流軌跡自證清白
對方律師在法庭上緊咬:「你們明明簽了工程合約,就應該自己去跟公司請款,這不是投資退款!」 對此,律師將計就計,把這份合約轉化為我方的武器。我們向法官梳理了時間軸:阿勳主張11月退夥,證人作證12月底聽到退夥協議,而阿勳請領的第一期款項,完全是在「退夥協議成立之後」。再者,證人也證實該「整修工程」當時根本還無法發包施工。既然還沒施工,公司為什麼願意付第一期 9萬多元?這恰恰證明了,這份合約根本不是用來「施工」的,而是楊先生用來「走帳還款」的工具!這個完美的邏輯閉環,徹底擊潰了被告的防線。
律師建議
「口頭約定」風險極高,務必留下文字紀錄:
商業合作中,無論是入股、退夥還是借貸,切忌因為「重感情、愛面子」而只有口頭協議。即便當下不方便簽署正式協議,也應該透過 LINE 對話、電子郵件等方式,留下「我同意退出,你承諾何時還款」的文字紀錄。
避免使用「借名請款」或「假合約」處理債務:
本案雖然勝訴,但過程驚險萬分。用無實際交易的合約來請款,不僅在民事上容易產生如同本案的糾紛,甚至可能牽涉稅務違規或偽造文書的刑事風險。債務結算,請務必簽署真實的「債務清償協議書」。
面對債務人身故,討債要把握黃金時間:
債務人死亡後,繼承人可能隨時拋棄繼承。債權人應盡速委託律師,透過法院查明繼承人名單與遺產狀況,並立刻提起民事訴訟,以免夜長夢多。
經過數個庭期的激烈攻防,法官最終採納了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的主張。
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明言:綜合證人的證詞、發票開立的時間點,以及工程實際並未施作等客觀事實,足認雙方確實有「退出投資並返還 100 萬元」的合意。那份工程合約,的確只是為了返還投資款而簽訂的形式契約。法院因此直接判准我方的「先位之訴」,無須再審理備位之訴。
本案勝訴的關鍵法條依據如下:
《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限定繼承原則):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法院確認楊先生死後,其四名家屬均未拋棄繼承,因此必須概括承受這筆90萬餘元的債務。但基於現行法的保護,家屬的清償責任是以「繼承到的遺產」為上限。這也凸顯了律師在勝訴後,協助當事人調查對方遺產並強制執行的重要性。
《民事訴訟法》第 85 條第 2 項(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法院據此判決敗訴的四名繼承人,必須連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還給原告一個公道。
《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第 2 項 與 第 392 條第 2 項(假執行宣告):
為了防止被告在訴訟確定前脫產,法院准許阿勳在提供約三分之一(新臺幣 302,934元)的擔保金後,就可以提前啟動「假執行」,查封對方的財產。
結語:
一場看似「死無對證」的呆帳,在律師抽絲剝繭地還原真相後,終於替當事人討回了公道。法律是講求證據的科學,但證據不會自己說話,它需要專業的律師為其編排、詮釋。如果您也正面臨投資糾紛、合夥帳目不清,甚至債務人避不見面或不幸身故的難題,請不要輕易放棄。歡迎聯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為您捍衛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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