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害人被奪取隨身包包後,以追回包包為必要,可能雙方扭打,被害人是出於防衛的意思當然可主張正當防衛,期間為有效取回自己財產對歹徒實施輕傷害行為不會成立傷害罪。但只要取回包包排除財產侵害以後,並非一定非得繼續施行毆打行為,才可預防,就沒有防衛行為可言,毆打搶奪者的行為,有觸犯普通傷害罪的可能
最高法院30年字第1040號判例說明,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故對於不法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所以說如果被害人被奪取隨身包包後,以追回包包為必要,可能雙方扭打,被害人是出於防衛的意思當然可主張正當防衛,期間為有效取回自己財產對歹徒實施輕傷害行為不會成立傷害罪。但只要取回包包排除財產侵害以後,並非一定非得繼續施行毆打行為,才可預防,加害人是以奪取之不法行為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侵害財產法益之不法行為已經停止時,就沒有防衛行為可言,毆打搶奪者的行為,有觸犯普通傷害罪的可能,至於圍觀路人更談不上正當防衛了,因為不法侵害的搶奪行為已經停止一段時間,毆打歹徒的行為反而會成立傷害罪。
刑法§325普通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