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原則上是任意調解,但為了避免當事人濫訴或小額訴訟,或種種其他考量,減輕法院的負擔,所以法院規定,當事人起訴,經他造抗辯後,視為調解之聲請,而移付調解庭,此稱為「強制調解」。雖然是強制調解,但那只是要你進入調解程序而已,你也可以不同意對方和你調解的內容,不同意對方調解的內容,雙方沒有共識,視為調解不成立。
調解為訴訟外解決紛爭的方法,調解原則上是任意調解,由當事人自己選擇調解與否。但是,在法律所規定的例外情形,為了避免當事人濫訴或者是小額訴訟,或者怕親屬因訴訟而傷害情感,或者是種種其他考量,減輕法院的負擔,所以法院在這種強制調解規定的情形下,當事人起訴,經他造抗辯後,視為調解之聲請,而移付調解庭。(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2項)
雖然是「強制調解」,但那只是要你進去調解程序而已。並不是法院對實體事實強迫你要接受對方意見,你也可以不同意對方和你調解的內容,不同意對方調解的內容,雙方沒有共識,視為調解不成立。可以向法院聲請,法院將依一造之聲請,進行言詞辯論之程序。而當初調解時,就視為起訴之時點。(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
仲裁法第40~43條【撤銷仲裁判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