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訴訟外解決紛爭的方法,相較於法院,仲裁的地點與時間比較自由,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而相同處在於若不服,仲裁仍可提起仲裁異議之訴,就像訴訟若不服仍然可以上訴。其優點在於可以避免冗長的時間浪費,只要當事人都同意即可快速作成。
仲裁是訴訟外解決紛爭的方法,它是為了由雙方選定替代紛爭解決的方法,交由第三人作為仲裁人,而選定的仲裁地點不一定要在法院,可以選擇飯店或者公園,或其他地方。
仲裁的地點與時間比較自由,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仲裁與訴訟相同處在於若不服,仲裁仍可提起仲裁異議之訴,就像訴訟若不服仍然可以上訴。
仲裁的優點在於可以避免冗長的時間浪費,只要當事人都同意即可快速作成。而在國外仲裁是很常見的解決紛爭方法,尤其在國人對該國司法制度及法官無法信任時,仲裁不失為快速解決,又能讓當事人信服的紛爭解決方案。
仲裁法第44~46條【和解與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