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就是「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方法可分為調解、仲裁及和解。
ADR全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中文意義為「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
而訴訟外解決紛爭的方法可分為:
(1)調解
(2)仲裁
(3)和解
民訴415條之1關於調解的規定,為何又稱為「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