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
記者未經同意,於採訪中進行錄音和錄影可能觸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