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制性交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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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刑法221條之強制性交罪且有下列情形者,屬「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22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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