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就算他/她同意,也會成立犯罪。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罪是在保護青少年性健全發展不受到妨礙,所以這個法益不可能允許未成年人甚至父母來處分,所以關鍵不只在於性自主決定權,即使是得到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諾還是具有違法性,仍然成立本罪。
實務認為如果違犯強制性交的行為人是利用權勢使被害人服從而為之,若被害人年齡在14歲以上未滿16歲,仍是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來處罰,可處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以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性交罪,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
刑法§226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