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侵案被害人「警詢陳述」能直接判刑嗎?大法官釋憲:不可作為唯一證據!保障被告訴訟權與被害人保護的重大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