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4-1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刑法§224)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以下列刑法第222條第1項之各款情形為猥褻行為者,則為加重猥褻罪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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