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提起確任本票不存在之訴後,再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債權人於本票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遭債務人主張無債權債務關係之救濟程序
基本上債務人可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流程如下:
一、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二、提起確任本票不存在之訴後.再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三、法院最後若是判債務人〈發票人〉勝訴,就可以不用被執行了。
「期後背書」的意義及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