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如果判決確定後才發現有人作偽證,民眾都可以對該確定判決提出再審之訴以為救濟。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有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眾可以對此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有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民眾可以請檢方對該案件提出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