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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被告/證人)

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2009年10月08日
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都有規定,法官依其心證在作出判決時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倘當事人對於判決內容有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質疑,則可以向上級審法院提出「發回更審、廢棄原判決」的聲請。

自由心證、心證理由公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而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證據所作出的認定,須記載在判決書中的理由部分,如果當事人對於判決內容有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質疑,可以向上級審法院提出「發回更審、廢棄原判決」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