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都有規定,法官依其心證在作出判決時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倘當事人對於判決內容有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質疑,則可以向上級審法院提出「發回更審、廢棄原判決」的聲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而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證據所作出的認定,須記載在判決書中的理由部分,如果當事人對於判決內容有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質疑,可以向上級審法院提出「發回更審、廢棄原判決」的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4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