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證人具結後說謊,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證人作偽證的處罰,相關規定在刑法第168條、公證法第14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2。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若是對於公證書做虛偽之陳述,則依公證法第149條規定:「依一百零二規定具結之人,就與認證之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金。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7之2條:「依前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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