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誹謗的證據如何蒐集?
刑法上,對於辱罵或誹謗他人,有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誹謗罪」。如果無第三者在場,而吵架、罵人的話又不可能從監視器中得到,不具備「公然」的條件,則「公然侮辱罪」無法成立。 雖然「誹謗罪」不限於「公然」,但至少要具備「意圖散布於眾」的條件,法官始能依憑證據判定。若對方僅是一次的言語那麼無人證物證,要定罪的可能性很低。除非對方是「經常性」,則可仔細紀錄下x年x月x日x時在何地,某人辱罵了什麼內容 。如此紀錄雖不能算直接証據,但至少是可供參考的証據。或者可為蒐集證據而錄音。
公然侮辱和誹謗可請求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