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自然人、法人、公務員有差嗎?

比較公然侮辱罪與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可以發現,侮辱公務員罪是比侮辱一般人罰責重的。

一、自然人及法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法條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即如果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觸犯本法者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公務員(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一)侮辱公務員罪: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 侮辱公署罪: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也同樣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侮辱公務員罪是比侮辱一般人罰責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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