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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誹謗

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立法意旨

2009年09月29日
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立法意旨

刑法公然侮辱及誹謗罪立法意旨是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其評價的程度,如果僅是造成個人心裡不舒服,而未能符合故意及公然侮辱為之等等構成要件,因無妨害名譽的危險,所以不成立。

憲法第11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刑法公然侮辱及誹謗罪立法意旨是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其評價的程度,如果僅是造成個人心裡不舒服,而未能符合故意及公然侮辱為之等等構成要件,因無妨害名譽的危險,所以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