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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誹謗

刑法§140《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2009年09月29日
刑法§140《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