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可分為兩種類型,分別為電信通訊監察及言論與談話通訊監察。
一、電信通訊監察:
通訊監察最主要的對象,是指截收「電信通訊」,又稱為「電子通訊」。其中又可分為「有線通訊」以及「無線通訊」;前者是指電話、電報與電子傳輸,後者則是指申請核准的專用廣播頻道。
二、言論與談話通訊監察:
這也就是口頭監聽,對第二人或多數人之間的秘密談話進行通訊監察。對此是不是應該列入通訊監察的規範,實務跟學說有爭議。肯定見解認為言論談話具無形性質,機會稍縱即逝,如不抓住時機加以監控,將無法正確掌握與案情有關的犯罪證據。持反對說者主張,通訊監察的範圍不應該過度擴張,如果准許「口頭監聽」,則將人人自危,對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侵害過大,且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反對將「口頭監聽」列入通訊監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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