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排除原則,是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的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但是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所以通訊的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的錄音,所取得證據,就沒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的適用,仍然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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